原文如下:
律師聲明
2020年7月9日,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發(fā)布(下稱“天絲公司”)關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確認天絲集團享有紅牛金罐商標的合法權益”的《聲明》。該《聲明》存在多處不實和誤導性信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真實情況,幫助廣大消費者依法甄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中國紅牛”)合法生產(chǎn)和銷售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chǎn)品,中國紅牛特授權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陳若劍管理合伙人、龐文愛資深律師發(fā)表本律師聲明。
1. 針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2020年5月14日《裁定書》,中國紅牛已經(jīng)于2020年7月2日向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訴訟案件尚未開庭,更未做出判決。天絲公司在《聲明》中無視該《裁定書》仍在司法審查階段且尚未生效的事實,公然宣稱“判決結果進一步證明……”,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書》歪曲為“判決結果”。該訴訟案件尚未開庭,何來“判決結果”?天絲公司將尚未生效的《裁定書》作為其“享有紅牛金罐商標的合法權益”的所謂依據(jù)大肆傳播,嚴重背離案件客觀情況,誤導廣大消費者,涉嫌對中國紅牛商譽進行貶損和詆毀。中國紅牛已經(jīng)授權本律師對天絲公司的侵權行為采取法律行動,依法追究天絲公司的法律責任!
2. 中國紅牛于1995年10月4日獲得國家衛(wèi)生部批文后正式生產(chǎn)出“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成為中國數(shù)以億計的消費者喜愛并消費長達20多年的唯一一款紅牛功能性飲料。盡管天絲方于1993年7月28日設立了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當時卻無法在中國正式生產(chǎn)上市紅牛功能飲料產(chǎn)品(這也是天絲方1994年尋求與嚴彬先生合作設立中國紅牛的原因)。1996年,中國紅牛董事長嚴彬先生親自為“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設計全新的、具有獨特的“三縮頸”設計的金色金屬罐體包裝/裝潢(即“金罐包裝”),并于1996年7月18日申請紅牛飲料“金罐”包裝罐的外觀設計專利并取得授權(專利號:ZL96307886.0)。“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包裝、裝潢在天絲公司申請第11460102號“紅牛REDBULL”(立體商標)之前就已構成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天絲公司申請注冊該立體商標損害了中國紅牛在先的包裝裝潢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予宣告無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裁定書》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中國紅牛有信心通過司法審查撤銷該《裁定書》。
3. 天絲公司在《聲明》中聲稱:“判決結果進一步證明,天絲集團是“紅牛”金罐包裝和商標無可爭議的所有者并依法享有使用該系列商標的合法權益”,“北京紅牛不再享有使用“紅牛”系列商標、金罐包裝以及其他任何與天絲集團在華注冊的“紅牛”系列商標有關的權利。”,更是涉嫌發(fā)布不實及誤導性信息。如前所述,嚴彬先生為中國紅牛創(chuàng)造設計“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金罐包裝”,中國紅牛擁有對“金罐包裝”的合法權利。天絲公司在《聲明》中聲稱根據(jù)該“判決結果進一步證明”天絲公司對“金罐包裝”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權益,并聲稱中國紅牛不再享有金罐包裝的法律權利,涉嫌故意夸大和歪曲《裁定書》的裁定內(nèi)容(實際上,該《裁定書》僅僅只是關于該立體商標問題的裁定),嚴重背離客觀事實!
4. 如新聞媒體已經(jīng)廣泛報道,中國紅牛與天絲公司的系列商標糾紛案件目前仍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審理之中,均尚未做出最終裁判結果。天絲公司從未取得其所宣稱的對于紅牛系列商標“無可爭議”的法律權益,并且該《裁定書》僅僅只涉及第11460102號“紅牛REDBULL”(立體商標),且尚未生效。天絲公司卻在《聲明》中聲稱:“判決結果進一步證明,天絲集團是“紅牛”金罐包裝和商標無可爭議的所有者并依法享有使用該系列商標的合法權益”,“北京紅牛不再享有使用“紅牛”系列商標、金罐包裝以及其他任何與天絲集團在華注冊的“紅牛”系列商標有關的權利。”,涉嫌故意夸大和歪曲《裁定書》內(nèi)容,嚴重背離紅牛系列商標案件的客觀情況!
5. 中國紅牛依據(jù)1995年11月10日天絲公司與中國紅牛及其股東簽署的《協(xié)議書》(下稱“95年協(xié)議書”)、《合資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享有在中國市場合法使用紅牛商標并獨家生產(chǎn)、銷售紅牛飲料產(chǎn)品的合法權利:“95年協(xié)議書”第一條規(guī)定:“只有丙方(即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nèi)生產(chǎn)、銷售紅牛飲料”,“丁方(即天絲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nèi)生產(chǎn)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chǎn)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chǎn)品”,第六條規(guī)定:“丁方(即天絲公司)保證海南紅牛飲料有限公司不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chǎn)品,只為丙方(即中國紅牛)生產(chǎn)紅牛飲料系列產(chǎn)品”,第七條之規(guī)定:“本協(xié)議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合資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合資公司(即中國紅牛)的產(chǎn)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chǎn)的一部分”。
天絲公司在《聲明》中公然違法宣稱:“目前中國市場上獲得合法授權的金罐紅牛產(chǎn)品僅有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2款產(chǎn)品。”,甚至天絲公司此前還在媒體公然宣稱“華彬紅牛是侵權產(chǎn)品”,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反“95年協(xié)議書”及《合資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涉嫌詆毀和貶損中國紅牛及“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中國紅牛已經(jīng)在深圳市前海人民法院對天絲公司提起訴訟。中國紅牛將通過法律途徑依法維護中國紅牛的獨家銷售權,追究天絲公司及其授權方、經(jīng)銷商及代理商的法律責任!
6. 中國紅牛提請廣大消費者特別注意識別中國紅牛合法生產(chǎn)和銷售20多年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chǎn)品。此前媒體報道稱“天絲集團所有的紅牛安奈吉、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與華彬紅牛的包裝相似度高達90%,三款產(chǎn)品的不同是正下方標注的文字不同而已”。天絲公司擅自非法使用中國紅牛擁有合法權利的紅牛“金罐包裝”,涉嫌故意混淆商品來源,誤導消費中國紅牛20多年的廣大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天絲公司2020年3月16日在其官微公然宣稱:“紅牛®安奈吉飲料”“具有一脈相承的功效和品質(zhì)”。事實是,天絲公司的“紅牛®安奈吉飲料”系于2019年6月才在中國市場發(fā)布上市,“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也是在2019年12月才正式在中國發(fā)布上市,其宣稱的所謂的“具有一脈相承的功效和品質(zhì)”,何來之有?天絲公司涉嫌利用中國紅牛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廣泛知名度,攀附中國紅牛“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chǎn)品的知名良好商譽,意圖違法銷售及“搭售”其“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誤導中國紅牛“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產(chǎn)品的原有消費者,購買消費天絲公司的“紅牛®安奈吉飲料”和“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7. 中國紅牛出品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于1997年7月4日獲得“保健食品標志”(俗稱“藍帽子”)。根據(jù)相關報告,“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成分包括:?;撬帷⒖Х纫?、肌醇、賴氨酸、煙酰胺、泛酸、維生素B2、B6、B12等。據(jù)媒體報道,天絲公司在中國涉嫌非法銷售的所謂“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與中國紅牛合法生產(chǎn)和銷售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成分存在區(qū)別,天絲公司向中國推出的“原裝進口紅牛——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的主要成分包括?;撬帷⒓〈?、維生素B族、瓜拉納提取物等,而減少了華彬紅牛中所含的適量咖啡因,該成份以瓜拉納提取物取代。”,“泰國天絲原裝進口的紅牛與華彬紅牛從品類來說,最大區(qū)別在于它不是功能性飲料,而是風味飲料,因為它沒有藍帽子(保健食品標識),所以它不可以添加咖啡因,只能以瓜拉納提取物作為代替。”。對此,敬請中國紅牛消費者予以細致甄別。
8. 中國紅牛合法生產(chǎn)和銷售的“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20多年來在中國已經(jīng)家喻戶曉,成廣為中國眾多消費者喜愛的功能性飲料品牌之一。中國紅牛特此向一直關注與支持中國紅牛的廣大消費者、社會各界人士、媒體及朋友們致以真誠感謝!
中國紅牛提請廣大紅牛消費者:中國紅牛合法生產(chǎn)和銷售的紅牛飲料在金罐包裝正中下方標注有“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請廣大消費者依法進行甄別,依法做出明智消費選擇!
9. 為此,中國紅牛將授權本律師依法采取以下法律行動:
中國紅牛對天絲公司涉嫌違背商業(yè)道德和契約精神的違約及違法行為,對天絲公司嚴重侵犯中國紅牛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害中國紅牛幾十萬經(jīng)銷商、上下游產(chǎn)業(yè)幾百萬就業(yè)人員以及數(shù)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并將依法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行動追究天絲公司及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中國紅牛將在依法追究天絲公司法律責任的同時,對于已經(jīng)或者即將協(xié)助天絲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涉嫌非法銷售“紅牛®安奈吉飲料”和/或“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的生產(chǎn)商、代理商、經(jīng)銷商或相關方,如果在本律師聲明發(fā)出之后,仍然繼續(xù)參與和/或協(xié)助天絲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涉嫌非法銷售“紅牛®安奈吉飲料”和/或“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的共同違法侵權行為,中國紅牛將保留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的權利!
信義者終利之于義、奉法者終益之于法!
特此聲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師事務所
陳若劍管理合伙人/ 龐文愛律師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